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高睿婕即弘匠工程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高睿婕即弘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紹銘律師 林芷而律師 被 上訴人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 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