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昇特科技有限公司、黃昌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范博超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2年 度聲字第390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