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黃書苑、林尚諭、胡芷瑜
- 當事人盧簡粉、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盧簡粉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兼訴訟 代理 人 盧宥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品蓉律師 被上訴人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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