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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李慈惠鄭貽馨謝永昌

上訴人
趙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燕卿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參加人
邱燕雪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
參加人
趙有吉
訴訟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上訴人係於何時向玉山銀行申請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邱燕卿?

上訴人於109年1月16日將系爭外幣帳戶結清所領出之美金224萬

0,438.58元,嗣後有無兌換為新臺幣?如有,兌換時之匯率為

何?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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