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
- 上訴人
- 趙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燕卿
- 訴訟代理人
- 凃逸奇律師
- 參加人
- 邱燕雪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育英律師
- 參加人
- 趙有吉
- 訴訟代理人
-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上訴人係於何時向玉山銀行申請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邱燕卿?
上訴人於109年1月16日將系爭外幣帳戶結清所領出之美金224萬
0,438.58元,嗣後有無兌換為新臺幣?如有,兌換時之匯率為
何?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