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鄧加惠、鄭文淵、簡榮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加惠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文淵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追 加被 告 簡榮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