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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林政佑胡芷瑜林尚諭

  • 當事人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文淵簡榮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加惠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文淵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追 加被 告 簡榮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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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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