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Ke,Li、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楊仕興、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金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 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e,Li-Cheng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仕興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