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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53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賴劍毅呂淑玲洪純莉

再審原告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0,270元13,有民事再審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3,6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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