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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58號

清償債務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朱耀平呂明坤羅立德

聲請人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相對人
鄭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庭會議決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112年4月20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4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細繹其所提出書狀內記載之再審理由,均係指摘原確定判決如何違法不當,對原確定號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揆諸上開說明,其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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