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游勝傑
- 訴訟代理人
-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謀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程居威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華育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判決(112年度勞上字第103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算」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