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邱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孚創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 1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上訴時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駁回其上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求為確認與被上訴人間之經理人委任關係存在,而上訴人因該訴訟標的所可獲得客觀上利益之數額,並無具體資料可資憑算,堪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