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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上訴人
劉天仁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妤嬙律師
被上訴人
游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宛崙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被上訴人
許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上訴人不得抗告。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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