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劉天仁
- 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姚妤嬙律師
- 被上訴人
- 游氏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宛崙
- 訴訟代理人
- 魏敬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岳勳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