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蔡榮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思婷 被 上訴 人 蔡榮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已於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表明有再試行 和解之需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