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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鍾素鳳陳心婷楊雅清
  •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 上訴人
    李樹興胡仲豪
  •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德澄劉煥明潘文彬郭建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李樹興 胡仲豪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上訴人 周德澄 劉煥明 潘文彬 郭建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李樹興、胡仲豪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命李樹興、胡仲豪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李樹興、胡仲豪各如附表一「結清年資退休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李樹興、胡仲豪上訴部分,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周德澄、劉煥明、潘文彬、郭建華(下合稱周德澄4人)、李 樹興、胡仲豪(下合稱李樹興2人)起訴主張:伊等分別自附 表一、二「服務年資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受僱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屬純勞工,周德澄4人分別 於附表一、二「退休日」欄所示日期退休,周德澄、劉煥明、潘文彬、李樹興2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間分別與台電公司簽訂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約定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資,伊等舊制年資結清基數或退休金基數各如附表一「結清年資退休金基數」欄及附表二「退休金基數」欄所示,舊制年資結清前或退休前6個月或3個月工資應包括初夜點心費及深夜點心費(下稱系爭夜點費)及兼任司機加給,其平均數額各如附表一、二 「平均夜點費和兼任司機 加給」欄所示。詎台電公司於舊制年資結清計算退休金或結算退休金時,未將系爭夜點費及兼任司機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短付伊等退休金,爰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5條、第84條之2、經濟部所屬事 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下稱退撫辦法)第9條、臺灣 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於89年9月25日廢止,下稱退休規則) 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系爭協議書第5條約 定,請求台電公司應給付伊等各如附表一「結清年資退休金差額」欄或附表二「退休金差額」欄所示金額,併加計各自原判決附表一、二「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審判命台電公司應給付周德澄4人各如附表 一「結清年資退休金差額」欄或附表二「退休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表一、二「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周德澄、劉煥明、潘文彬其餘之訴及李樹興2人之訴,李樹興2人、台電公司就其等敗訴部分,聲明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及一部上訴(即列 入兼任司機加給計算之退休金差額部分),至周德澄、劉煥 明、潘文彬敗訴部分、台電公司未上訴部分(即列入系爭夜 點費計算之退休金差額部分),及原審共同原告廖昌鑑、張 枝柳部分,業已確定,均非本院審理範圍。李樹興2人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李樹興2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台電公司應給付李樹興2人各如附表一「結清年資退休金 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周德澄4人對台 電公司之上訴,答辯聲明:台電公司之上訴駁回。 二、台電公司則以:伊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所屬人員之薪資,應依行政院及經濟部相關規定發給,兼任司機加給屬體恤、慰勞及鼓勵性質之恩惠性給與,非勞務給付之對價,亦非行政院82年12月15日台82經44010號函(下稱44010號函)核定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下稱系爭給與項目表)所定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項目,且伊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本無結清舊制年資之義務,周德澄、劉煥明、潘文彬、李樹興2人既於108年12月間選擇與伊簽訂系爭協議書,同意平均工資依系爭給與項目表辦理,即已知悉兼任司機加給不列入計算,伊無於約定範圍外之給付義務。縱認兼任司機加給屬於工資性質,因勞基法第2條第3、4 款屬定義性規定,並非強制規定,系爭協議書第2條中段約 定並無違反強制規定之情事,其5人自應受拘束等語,資為 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台電公司給付周德澄4人各 如附表一、二「列入兼任司機加給計算之退休金差額」欄所示金額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周德澄4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並對李樹興2人之上訴,答辯聲明:李樹興2人之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原審卷第513、514頁、本院卷第133 、134頁): (一)周德澄4人、李樹興2人分別自附表一、二「服務年資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受僱於台電公司,屬純勞工,周德澄、劉煥明、潘文彬、李樹興2人於108年12月間分別與台電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資, 周德澄4人分別於附表一、二「退休日」欄所示日期退休 ,有系爭協議書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327、328、331至334、337至340頁)。 (二)台電公司依周德澄4人、李樹興2人於勞基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舊制年資結清基數、退休基數各如附表一「結清年資退休金基數」欄或附表二「退休金基數」欄所示。 (三)周德澄4人、李樹興2人於舊制年資結清或退休前3個月、 前6個月所領取系爭夜點費及兼任司機加給之平均金額各 如附表一、二「平均夜點費和兼任司機加給」欄所示。 (四)台電公司係採全天連續作業,分為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輪流作業,各班工作性質相同、服勤時間不同,周德澄6 人之工作均需輪班。 (五)台電公司按實際輪值員工發給之初夜、深夜夜點費,自92年1月起,系爭夜點費之初夜夜點費每次250元,深夜夜點費每次400元,由實際輪班或代班人領取,系爭夜點費屬 於工資性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六)周德澄、劉煥明、潘文彬、李樹興2人與台電公司於109年7月1日結算後,分別領得未將系爭夜點費及兼任司機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舊制年資結算退休金,有台電公司舊制年資退休金計算清冊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33、141、145、161、165頁)。 (七)郭建華於108年7月31日退休時領得未將系爭夜點費及兼任司機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退休金,有台電公司退休金計算清冊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69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兼任司機加給應列入周德澄4人、李樹興2人之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⒈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 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4款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 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則系爭給付是否屬於工資,應依一般社會交易之健全觀念,判斷是否具備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對價之「勞務對價性」,及有無於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具有制度上經常性之「經常性給與」為依據。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兼任司機加給是否為工資之一部分,應以其是否為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與,為判斷依據。 ⒉查周德澄、劉煥明、李樹興2人均擔任台電公司新竹區營業 處線路裝修員,潘文彬擔任台東區營業處線路裝修員,郭建華擔任台電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電機裝修員,其6人於 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前兼任司機,每月工資領有兼任司機加給,有薪給資料、台電公司舊制年資退休金計算清冊 、退休金計算清冊等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33至135、141至157、161至171頁)。又司機工作並非其6人之主要職務 ,兼任司機加給係因台電公司未另僱用司機,而由其6人 兼職開車至維修現場並保養車輛而取得,乃其6人除原來 之主要職務外,須額外肩負兼任司機工作而給予之加給,並非因應臨時性之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屬在該特定工作條件下之固定常態工作中取得之給與,顯係台電公司提供其等兼任司機工作勞務之對價,且為每月之固定給與,具經常性,雖每月發給之金額固定,倘全月出車次數未達4 次者,減半發給,有台電公司兼任司機加給支給要點及108年9月12日電人字第1080017806號函等影本可稽(見原審 卷第245、247頁),然兼任司機加給乃經濟部考量台電公 司由正式員工兼任工程車駕駛工作,有助於提高車輛調度彈性及加速事故處理效率,係屬業務實需,而同意台電公司支給兼任司機加給,有經濟部108年8月21日經營字第10803517540號函可佐(見原審卷第407頁),加以台電公司兼任司機加給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㈣兼任司機應以與業 務直接有關,且有事實需要之人員為限」(見原審卷第245頁),足見兼任司機加給本質上與其6人提供駕駛工程車 之勞務有關,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屬工資之一部分,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台電公司稱辯:兼任司機加給屬體恤、慰勞及鼓勵性質之恩惠性給與,非勞務給付之對價,非屬工資云云,為不可採 。 ⒊台電公司辯稱:伊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之薪資依法應由行政院及經濟部相關規定發給,兼任司機加給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下稱系 爭作業手冊)附件貳之一即系爭給與項目表所定得列入平 均工資計算之項目,故計算周德澄4人、李樹興2人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或退休金時,其平均工資之計算,應受上開規定之拘束云云。惟查,系爭給與項目表固未將兼任司機加給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見原審卷第348頁) ,然系爭作業手冊僅係經濟部依退撫辦法研訂之實務作業手冊,此觀該手冊「壹、前言」之「研訂本辦法作業手冊」記載「....為使部屬各機構今後在退撫作業時作法一致,避免對法條文義產生歧誤,並能符合部屬事業人員(包括派、雇用人員)一體適用之考量原則....依據本辦法,研訂退撫辦法作業手冊以為實務作業之準繩 」等語即明 (見原審卷第344頁)。退撫辦法第3條既已明定適用該辦法之國營事業人員平均工資之認定,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見原審卷第352頁),而兼任司機加給依勞基法規定 屬工資範疇,已如前述,系爭作業手冊在無其他法令授權情形下,未將之列入平均工資,核與該手冊所據以研訂之退撫辦法第3條規定牴觸,尚難逕認退撫辦法第3條規定之平均工資應以系爭作業手冊為據,而為不利於周德澄4人 、李樹興2人之認定,台電公司前開抗辯,難認可採。 ⒋按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係在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原則。在探究法規範是否屬本條之強制規定及違反該強制規定之效力時,自須考量國家管制之目的與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 意旨參照)。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就其依舊制所保留之年資,與雇主約定勞雇契約仍存續下,以不低於勞基法所定給付標準而結清年資,無損勞工權益,對勞雇雙方自屬有效,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即闡釋此意 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勞基法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條立法目的 參照),倘若勞雇雙方約定結清年資低於勞基法之標準,逕認其無效,或認不生結清年資效力,須待勞工退休或資遣時另行結清,非但違反勞雇雙方同意先行結清年資意願,亦難期待雇主另以更有利之給付標準協商給付,為落實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給付標準而結清年資之保護勞工權益立法目的,應認屬民法第71條但書另有規定之情形,自仍許勞工依勞基法之最低標準為請求。 ⒌台電公司辯稱:周德澄、劉煥明、潘文彬、李樹興2人於10 8年12月間選擇與伊簽訂系爭協議書,同意平均工資依系 爭給與項目表辦理,即已知悉司機加給不列入計算,伊無於約定範圍外之給付義務,縱認司機加給屬於工資性質 ,因勞基法第2條第3、4款並非強制規定,系爭協議書第2條中段約定並無違反強制規定之情事,其5人自應受拘束 云云。惟查,兼任司機加給依勞基法規定應列入平均工資,系爭協議書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既未列兼任司機加給,低於勞基法所定之給付標準,自有損勞工之權益,況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結清舊制之年資採計、基數計 算方式,悉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平均工資之計算悉依據行政院82年12月15日台82經44010號函(即44010號函)核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之規定辦理....」(見原審卷第327、328、331至334、337至340頁),業已載明應依退撫辦法及勞基法辦理, 並未約明排除兼任司機加給作為工資之一部,加以台電公司提出之108年12月3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僱用人員舊制年資結清注意事項」說明會會議紀錄及簡報(下稱108年12月3日說明會簡報)、108年12月18日新竹區營業處選擇 適用勞退新制之僱用人員舊制年資結清說明會通知單、年資結清意願調查表均無記載兼任司機加給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見原審卷第295至304、315至326頁)。雖上開108年12月3日說明會簡報記載:「平均工資項目: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即系爭給與項 目表)」(見原審卷第300頁),然台電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周德澄、劉煥明、潘文彬、李樹興2人有參與108年12月3日 說明會,自難認其5人於簽訂系爭協議書時確實知悉系爭 給與項目表未包括兼任司機加給,而與台電公司約明排除兼任司機加給作為工資之一部。 ⒍台電公司辯稱:伊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並無結清舊制年資之義務,李樹興2人尚未退休,不得請求結清舊制年資差 額云云。惟依勞基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退 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勞工退休金,定於一定期限內履行,俾使勞工債權能迅速獲得清償,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 規定,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結清舊制年資,亦有適用(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29日勞動4字第0940021560號函參照),則於勞雇雙方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約定結清舊制年資者,其結清舊制年資之金額既係依勞基法之退休金標準計給,雇主給付之期限亦應比照適用勞基法第55條第3 項規定,即應於勞工結清舊制年資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台電公司前開抗辯,要無足採。 (二)周德澄4人分別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如附表一、二「列入兼 任司機加給計算之退休金差額」欄所示金額,李樹興2人 分別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如附表一「結清年資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⒈按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規定:「工人退休金之給與規定如左:依第5條規定自願退休之工人及依第6條規定命令退休之工人,工作年資滿15年者,應由工廠給與30個基數之退休金,工作年資超過15年者,每逾1年增給半個基數之 退休金,其賸餘年資滿半年者以1年計算,未滿半年者不 計,合計最高以35個基數為限」、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退休金基數之計算方式如左:按月支薪者, 以核准退休前3個月平均工資所得為準(第1項第1款).... 。前項所稱工資,依工廠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第2項)」;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勞工退休 金之給與標準如下: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第1項第1款)。前項第1款退休 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第2項)」。 ⒉查周德澄4人任職期間均跨越勞基法施行前後(按:勞基法 於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李樹興2人任職期間均於勞基法施行後,則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有關適用勞基法 前之年資,應依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至於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則依同法第55條規定計算。又系爭夜點費屬於工資性質,台電公司於本院不再爭執(見本院卷第210頁),而兼任司機加給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工資,有如 前述,則周德澄、劉煥明、潘文彬、李樹興2人依上開規 定與台電公司約定以109年7月1日作為結算舊制年資之日 (系爭協議書第5條約定參照,見原審卷第337至340頁) ,及郭建華於108年7月31日退休時,自應將系爭夜點費及兼任司機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茲依退休規則第10條第1項第1款、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分別將李樹興2人於 舊制年資結清或退休前3個月及前6個月各自領得之系爭夜點費及兼任司機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後,其2人之結清 舊制年資退休金差額各如附表一「結清年資退休金差額」欄所示,此為台電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4頁) ,則李樹興2人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各如附表一「結清年資 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又周德澄4人就 兼任司機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退休金差額各如附表一、二「列入兼任司機加給計算之退休金差額」欄所示,業據台電公司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25頁),則周德澄4人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各如附表一、二「列入兼任司機加給計算之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亦屬有據。 ⒊按勞工退休金之給付,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勞基法 第55條第3項前段、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雇主應於勞工退休或結清舊制 年資退休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勞工退休金,已如前述,惟台電公司迄未給付李樹興2人各如附表一「結清年資退休 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周德澄4人各如附表一、二「 列入兼任司機加給計算之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則李樹興2人、周德澄4人併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各自附表一、二「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周德澄4人、李樹興2人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 、勞基法第55條、第84條之2、退撫辦法第9條、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系爭協議書第5條約定 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周德澄4人各如附表一、二「列入兼任司 機加給計算之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二「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給付李樹興2人各如附 表一「結清年資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李樹興2人 上開應准許部分,為其等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李樹興2 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就周德澄4人上開應准許部分,為台電公司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核無不合。台電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李樹興2人之上訴為有理由,台電公司之上訴為 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附表一 姓名 服務年資起算日 舊制年資結清日 結清年資退休金基數 平均夜點費和兼任司機加給 結清年資退休金差額 列入兼任司機加給計算之退休金差額 利息起算日 退休日 周德澄 62年10月6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基數21.6667 結清前3個月 8,345.3333元 374,859元 215,415元 110年2月28日 勞基法施行後 基數23.3333 結清前6個月 8,316.1667元 110年3月31日 劉煥明 66年11月26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基數13.5 結清前3個月 1,083.3333元 82,213元 29,526元 110年2月28日 勞基法施行後 基數31.5 結清前6個月 2,145.6666元 110年3月31日 潘文彬 65年2月18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基數17 結清前3個月4,923.3333元 221,550元 161,550元 110年10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基數28 結清前6個月4,923.3333元 110年12月1日 李樹興 77年11月21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基數0 結清前6個月5,281,6667元 195,422元 尚未退休 勞基法施行後 基數37 109年8月1日 胡仲豪 89年3月13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基數0 結清前6個月4,874元 102,354元 尚未退休 勞基法施行後 基數21 109年8月1日 附表二 姓名 服務年資起算日 退休金基數 平均夜點費和兼任司機加給 退休金差額 列入兼任司機加給計算之退休金差額 退休日 利息起算日 郭建華 68年6月22日 勞基法施行前 基數10.3333 退休前3個月 2,388.6667元 160,403元 76,315元 108年7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基數34.6667 退休前6個月 3,915元 108年8月31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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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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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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