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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邱育佩湯千慧林大為

聲請人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廷璋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就與相對人郭廷璋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已提起再審之訴。為此,伊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98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再審之訴,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明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聲請人所提本院112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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