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偉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廷璋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就與相對人郭廷璋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已提起再審之訴。為此,伊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98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再審之訴,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明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聲請人所提本院112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