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徐偉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廷璋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就與相對人郭廷璋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已提起再審之訴。為此,伊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98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再審之訴,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明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聲請人所提本院112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