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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邱育佩湯千慧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 當事人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廷璋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就與相對人郭廷璋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已提起再審之訴。為此,伊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98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再審之訴,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明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聲請人所提本院112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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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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