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1年11月24日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2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惟其提出之上開通知書,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