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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承翰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姜榮昇(原名:姜榮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將本件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2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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