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38號
- 聲請人
- 陳宏坤 住○○市○區○○街00號00樓之0 相 對
- 聲請人
- 人 廣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勞抗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以111年度勞抗字第7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