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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38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戴嘉慧

聲請人
陳宏坤 住○○市○區○○街00號00樓之0 相 對
聲請人
人 廣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勞抗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以111年度勞抗字第7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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