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抗字第75號
- 抗告人
- A 0 1 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A 0 2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自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又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之不同。是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自不得謂為未釋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調解離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伊得向抗告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並已向原法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案列: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111年度家財小字第5號,下稱本案訴訟);詎抗告人蓄意減少其婚後財產,欲將名下苗栗縣○○鎮○○里○○○街000號11樓之房屋暨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出售,並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與訴外人甲○○簽訂買賣契約;因恐伊對抗告人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情,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為據(見原法院卷第17至28頁)。原裁定以相對人對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有所釋明為由,命相對人於供擔保30萬元後准為假扣押,於法核無不合。
㈡、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即以同一事由,向原法院聲請於伊財產1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原法院以111年度家全字第18號裁定准許在案(下稱前件假扣押裁定),相對人並已執該裁定對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查封系爭○○房地,及伊名下另棟苗栗縣○○市○○街000號2樓房屋暨坐落基地(下稱系爭頭份房地),於查封撤銷前,伊本已無法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予他人;又系爭○○、○○房地估計價值分別為1100萬元、365萬元,伊另有其他財產及收入,而相對人本案訴訟起訴時請求之金額僅100萬元,堪認其主張之債權已獲保全;況相對人未就伊瀕臨成為無資力,或名下財產與相對人請求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等假扣押之原因為任何釋明,求予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云云。惟查:
⒈相對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嗣經法院調解離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其已起訴請求分配與抗告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並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請求金額至400萬元等情,業據相對人提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兩造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家事起訴狀、民事訴之變更狀、兩造剩餘財產計算表以為釋明(見原審卷第29頁;本院卷第37至79頁);相對人既於本案訴訟中將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款請求金額擴張聲明至400萬元,堪認除已為執行之前件假扣押裁定外,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請求部分已有釋明。
⒉其次,就假扣押原因部分,相對人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為憑(見原法院卷第17至28頁),足以說明抗告人確有於112年6月6日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欲處分其所有系爭○○房地之情;復依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見本院卷第87至89頁),抗告人名下財產除系爭○○、○○房地外,僅餘價值未明之汽車乙輛,與約3440元之股權投資;且抗告人曾於111年8月、10月間向相對人自陳名下尚有負債1000多萬元乙情,另據相對人提出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為證(見本院卷第65頁);益徵相對人就其主張抗告人現有大額負債,如任由其將名下房地處分出脫,勢將瀕臨無資力狀態,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本案訴訟主張之債權,不予保全,恐將致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乙情,可認亦有釋明。
⒊依上說明,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均已有釋明,自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酌定擔保金額後裁定准許之。
㈢、從而,原法院以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非全無釋明,然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為由,而裁定准予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理由雖與本院容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謫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