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蒨儀廖珮伶羅惠雯

上 訴 人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春農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黃致中律師
易定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其餘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