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傅中樂黃欣怡陳彥君

上訴人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2年度建上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暨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若係委任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者,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就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萬062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萬312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書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