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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傅中樂黃欣怡陳彥君

上訴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定國
訴訟代理人
廖惠生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被上訴人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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