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古定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定國 訴訟代理人 廖惠生 黃于珊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