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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再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周群翔黃珮禎陳雯珊

再審原告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4,78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91,10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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