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291號 再 抗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再 抗告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四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再 抗告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均同上 再 抗告 人 張綱維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29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 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