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291號
- 再抗告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兆景
- 再抗告人
-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再抗告人
-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再抗告人
-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再抗告人
-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 楊兆景
- 再抗告人
-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再抗告人
-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娟 均同上
- 再抗告人
- 張綱維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29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