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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2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朱耀平王唯怡湯千慧

抗告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抗告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均同上
抗告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抗告人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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