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相 對人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蓋章之民事抗告狀原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於民事抗告狀原 本蓋章。茲命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認為其抗告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