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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慈惠吳燁山鄭貽馨

抗告人
即相對人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蓋章之民事抗告狀原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於民事抗告狀原本蓋章。茲命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認為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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