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邱育佩、譚德周、湯千慧
- 法定代理人余佳樺
- 上訴人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5號 再 抗告 人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樺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5號裁定提起 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