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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邱育佩譚德周湯千慧

再抗告人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樺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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