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余佳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5號 再 抗告 人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樺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5號裁定提起 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