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52號
- 抗告人
- 伍淑玲
- 代理人
- 蔡學誼律師
- 相對人
- 蔡力洋
- 法定代理人
- 陳香妃
- 代理人
- 林漢青律師
- 相對人
- 蔡佩樺
- 相對人
- 蔡孆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程序之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所聲明不服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所裁定之當事人為原告東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禹公司)及被告蔡力洋、蔡佩樺、蔡孆嬋,抗告人並非原裁定之受裁定人,抗告人雖主張其為東禹公司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云云,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僅有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抗告人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仍與受裁定之其他訴訟關係人有別,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