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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7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傳中樂黃欣怡汪曉君

抗告人
林憶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棉花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執原法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609號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分別稱系爭土地、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新臺幣(下同)357萬8,904元本息之範圍內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不動產屬信託財產,系爭建物所生之管理費債權非屬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為強制執行之權利為由,以112年度司執字第34775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然系爭建物所生之管理費債權應屬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定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依法提出異議,經原裁定廢棄原處分,發回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二、抗告意旨略以:訴外人吳宗霖因年事已高,為確保自身權益而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伊,伊與相對人間無債務關係,相對人查封系爭不動產實屬不當。爰提起本件抗告,並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所謂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乃指第三人因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權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吳宗霖於110年1月20日以信託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雙方約定由抗告人管理、處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等情,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31日北市建地籍字第1127004327號函檢送之土地登記申請書等件可參(見原處分卷第27至53、103至128頁)。相對人以抗告人因信託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後,卻未依規約繳納系爭建物自110年1月至111年2月管理費,經其向原法院臺北簡易庭提起給付管理費事件,經系爭判決命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管理費357萬8,904元本息,並准予假執行等情,亦有系爭判決可稽(見原處分卷第19至25頁),則相對人對抗告人之上開管理費債權,係屬相對人因抗告人管理系爭建物,所取得之權利,揆諸前揭說明,應屬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為強制執行之權利。是抗告人否認其與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債權債務關係,抗辯相對人不得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云云,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執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原處分駁回相對人之聲請,於法有違。原裁定廢棄原處分,發回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傳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司執字034775號 財產所有人:林憶茹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地類別 使用 分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信義區 祥和 四 204   4885 100000分之44595   備考 因分割增加地號:204-1至204-5地號,合併自:205-5地號;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郭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77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495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194.61 合計: 194.61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2 879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499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173.71 夾層: 43.95 合計: 217.66 陽臺14.55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3 880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501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20.34 合計: 20.34 陽臺5.81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4 881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503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20.34 合計: 20.34 陽臺5.81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5 882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505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20.34 合計: 20.34 陽臺5.81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6 883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507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20.61 合計: 20.61 陽臺5.88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7 1003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499號地下二層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 245.38 合計: 245.38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8 1004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499號地下二層之1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 137.99 合計: 137.99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9 1005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499號地下二層之2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 201.99 合計: 201.99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10 1006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499號地下三層之1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三層: 137.99 合計: 137.99 見使用執照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11 1007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495、497、499、501、503、505、507號門牌房屋地下二層(信義路五段150巷499號地下二層及地下二層之1、之2除外)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 463.92 合計: 463.92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12 1014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499號地下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一層: 137.99 合計: 137.99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13 1015 臺北市○○區○○段○○段○○段○○段000地號 -------------- 信義路五段150巷499號地下之1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一層: 201.99 合計: 201.99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7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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