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丘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81號 抗 告 人 丘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駿家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更正裁定,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惟得為更正裁定之法院,係指作成原裁定之法院而言。 二、查抗告人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111年度抗字第845號裁定之理由欄所載「並要撤回其餘被告等語」、「抗告人當庭撤回」係誤寫為由,聲請裁定更正(見原法院卷㈢第195 頁、本院卷第17頁),依上說明,自應向本院為之,而非向原法院為聲請。原裁定據以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