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被上訴人
- 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勁松
- 參加人
-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登俊
- 參加人
-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衍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112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提高為150萬元。又依同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112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137萬9,226元,未逾150萬元,則依首揭說明,不得上訴第三審。是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