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寛
- 訴訟代理人
- 胡美慧律師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
- 雲天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韓承諭
- 訴訟代理人
- 楊安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判決(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子寬」應更正為「林子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