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魏麗娟郭佳瑛張婷妮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相對人
即上訴人
雲天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承諭
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判決(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子寬」應更正為「林子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消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