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子寛、雲天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韓承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上 訴 人 雲天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承諭 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26日所為判決(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子寬」應更正為「林子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