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破抗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晁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陳晁旭 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包括: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及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 、第95條、第96條、第97條、第148條定有明文。即破產程序 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 ,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無益,故若有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應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6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 ,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用以分配清償債權,而就未能受清償部分之債權,則發生請求權視為消滅之效果(破產法第149條參照),對債權人 而言,影響自屬甚大,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制度本旨有違,故在此制度之運作下,法院應詳實審酌是否符合破產之要件,適當調整債務人重生機能及債權人權益保障間之平衡,避免利用破產制度而免除債務所引發之道德危險,並維護經濟秩序之穩定及交易安全之信賴。 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原從事多元計程車、投資生意多年,並擔任第三人冠綸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冠綸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伊因疫情嚴峻影響收入,持續以自己名義向銀行及民間債權人借貸週轉,致負債達新臺幣(下同)825萬0,910元(下稱系爭債務),已超過伊現有資產總值102萬8,636元(詳如附表1所示),且伊尚須扶養73歲父親及68歲母親,並 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約14萬3,162元。又伊雖對第三人陳耑宇有15萬5,000元債權,惟迄今未獲任何清 償。原法院未參酌伊之債權人數眾多,債務關係複雜,有聲請破產必要,竟以伊現有財產僅71萬9,770元,顯不敷清償上述 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且無視於破產制度之立法目的係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重生之機會,逕自駁回抗告人聲請,顯屬不當。爰提起本件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其積欠系爭債務達825萬910元,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為證(見原審卷第17頁),並與原法院向各債權人函詢查明其所積欠之債務金額大致相符,有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情形在卷足佐(詳如附表2所示),是抗告人主張其負債大於資產,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應屬可採。 ㈡抗告人主張其有附表1編號1至3所示財產,業據提出財產狀況 說明書、銀行存款餘額截圖、行車執照為證(見原審卷第13至15頁),並有原法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5至101頁),堪信為真 。又抗告人主張其雖對陳耑宇有附表1編號4所示15萬5,000 元債權,然迄今未獲任何清償乙節,業據提出陳耑宇之還款計畫書暨授權書為憑(見原審卷第207頁),亦堪予採信。至 抗告人主張其持有附表1編號5所示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平捷公司)股份100萬股、總值100萬元(以每股1元計 算),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原審卷第218至220頁),惟查,平捷公司登記資本額為1,000萬元,110年度公司資產總額為1,900萬1,594元、營業淨額為負81萬4,218元, 負債總額達1,364萬0,253元,累積盈虧達負470萬3,494元,全年所得即該期損益(稅後)僅6萬4,835元,是平捷公司總資產扣除總負債,權益總額僅536萬1,341元(19,001,594-13,640,253=5,261,341),有上開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3月22日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20008514號函檢附110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1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存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80至283頁),依抗告人出資額占平捷公司資本總額1/10比例計算,抗告人之權益僅餘53萬6,134元(5,261,341×1/10=536,134,元以下四捨五入)。準 此,堪認抗告人之財產總額,應僅有71萬9,770元(現金8,000元+存款17,636元+平捷公司出資權益額53萬6,134元+對陳 耑宇之債權額15萬5,000元+機車3,000元=71萬9,770元)。 ㈢抗告人主張其須扶養73歲父親及68歲母親,並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約14萬3,162元,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教育費繳費袋、租金轉帳明細、保險費一覽表、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為證(見原審卷第197至206頁),而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依此計算,抗告人與其家屬1年之生活費用總額達171萬7,944元,參酌抗告人 自陳本件破產債務金額為825萬910元,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權人陳報結果,聲請人之債權人人數有11名、債權金額共655萬8,124元(如附表2所示),其債權債務關 係並非單純;又破產程序必須選任破產管理人、定申報債權期間、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應議事項公告、召開債權人會議、關於破產債權之加入及其數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後,破產管理人應編製債權表,提出於債權人會議、分配破產財團等程序,通常需2年始能終結(參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而破產程序之進行除須支付破產 管理人之報酬外,尚須支付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費用等財團費用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財團債務在內。依聲請人現有財產僅71萬9,770元計算,顯不敷清償上述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各債權人得藉由破產程序而受清償之金額甚微,顯然進行破產程序徒然增加財團費用與債務,實不符比例原則,且與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破產制度立法目的有違,本件自無破產宣告之實益及必要。 ㈣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附表1:抗告人之財產明細 編號 財產內容 抗告人主張之財產現值(新臺幣) 本院認定之財產現值(新臺幣) 1 現金8,000元 8,000元 8,000元 2 存款1萬7,636元 1萬7,636元 1萬7,636元 3 82年出廠機車 3,000元 3,000元 4 對陳耑宇債權 × 15萬5,000元 5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股份100萬股 100萬元 53萬6,134元 合計 102萬8,636元 71萬9,770元 附表2:抗告人之債權人清冊 編號 債權人 抗告人主張金額(新臺幣) 債權性質 原審卷頁數 債權人陳報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7,793元 小額信貸 115頁 19萬3,934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萬3,033元 小額信貸 115頁 45萬3,033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1,754元 信用卡 115頁 21萬2,424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萬1,662元 信用卡、 小額信貸 161至185頁 24萬9,096元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萬7,029元 勞工紓困貸款 187至193頁 3萬378元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萬5,940元 信用卡、保證債務 103至113頁 16萬5,940元(信用卡債務)、78萬7,661元(保證債務) 7 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萬3,781元 信用卡 221至223頁 9萬7,684元 8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2萬5,152元 汽車動產擔保 251頁 24萬1,036元 9 臺北富邦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萬元 信用卡 123頁 2萬7,297元 10 王受益 28萬元 個人借款 227頁 29萬元 11 劉興邦 15萬元 個人借款 229頁 15萬2,500元 1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289萬2,661元 保證債務 265頁 1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91萬6,980元 汽車動產擔保 239頁 14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主張 155萬720元 設備租賃 32頁 合計 抗告人主張金額825萬910元 債權人陳報金額655萬8,1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