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王莉羚
- 訴訟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八五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須核對兩造陳述是否與筆錄所載相符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8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2年3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正當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