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8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8號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93號),聲請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云云。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及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至聲請人在聲請狀後另附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補字第36號、101年度民公抗字第1號等9案號、101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等補費裁定。要僅說明聲請人曾為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與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時有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用無關,無從視為本件釋明資料。聲請人此部分主張,自未可採。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