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金堯漢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憲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慶言律師
王恩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11年度重上字第40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四O三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民國112年4月25日準備期日之庭訊內容,爰聲請准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0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