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雅貴
- 相對人
- 許鑒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裁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前為保全其得行使相對人指派第三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之權利,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於11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裁定准許在案,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19頁),是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