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
- 抗告人
- 許鑒隆
- 代理人
- 張晏齡律師
- 相對人
- 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雅貴
- 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曾千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緊急處置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未經抗告人同意,不得改派抗告人以外之人擔任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
應更正為「未經抗告人同意,不得改派抗告人指定以外之人擔任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