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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純如柯雅惠邱蓮華

抗告人
許鑒隆
代理人
張晏齡律師
相對人
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
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曾千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緊急處置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未經抗告人同意,不得改派抗告人以外之人擔任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

應更正為「未經抗告人同意,不得改派抗告人指定以外之人擔任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裁定已合法再抗告,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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