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邱綢、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黎婉萍、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林邱綢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相 對 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邱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邱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