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蔡億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億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 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民國( 下同)112年5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下稱本案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11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以為釋 明(本院卷第7頁),惟觀上開資產負債表,聲請人於111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737元,且聲請人尚在經營,有聲請人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可稽(本院卷第21頁),難認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8萬516元(計算式:4萬1,149元+3萬9,367元)。此外,聲請人復未 提出其他證據釋明有欠缺資產或缺乏經濟信用,致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