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吳珠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吳珠玉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吳佩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上易字第9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O年度上易字第九一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日、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五日、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準備期日及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以其有瞭解雙方當事人開庭陳述內容為由,聲請本院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