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龐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范宸赫、台灣車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俊鋒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龐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宸赫 聲 請 人 台灣車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俊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朋樾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112 年度上字第107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九六○號返還 所有物等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相對人徐小筠當庭陳述內容是否漏未記載於筆錄等情,而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以供核實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複製原審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 字第960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準備程序 期日之法庭錄音資料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游悦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