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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3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賴劍毅莊明達洪純莉

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3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次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定意旨參照)。且聲請人前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或屬另案訴訟之訴訟救助,對於本件無拘束力,或其效力不及於本件確定執行費用額聲請訴訟救助抗告(最高法院112台聲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案號:112年度抗字第1288號),因其目前在監執行,並無收入,名下亦無資產所得,且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207號、112年度家救字第18號及原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082號等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由,就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查聲請人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至另案准否聲請人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尚不及於本件聲請,對於本件無拘束力,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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