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57號
- 聲請人
- 李光輝
- 聲請人
- 沈英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律師
- 相對人
-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伯綸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三五九號給付股票價款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日、七月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三五九號給付股票價款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日、七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