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江龍雄
- 相對人
- 廣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勞抗字第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勞抗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並已向執行法院撤回假扣押之之強制執行(見本院卷第13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