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2號
- 聲請人
- 品川商旅
- 法定代理人
- 徐曼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健璋即順昌小吃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 之信用技能者而言。聲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審判費,而於訴 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請救 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25號、第223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以其出資額僅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且因疫情關係,致旅館經營陷入困境,實無資力支出上訴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4月9日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萬2,280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佐(見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7號卷第7頁),且未提出即時可供調查之證據,釋明其於訴訟進行中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致無籌措款項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之情,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