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羿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羿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艾力特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6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 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 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