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7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4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而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所為111年度勞聲字第4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聲請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佐(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