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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者,依同法第438條前段規定,應並受上級審法院之審判,非無救濟途徑。如許對之聲請再審,顯與立法本旨有違;故當事人如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原確定裁定係命聲請人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見本院卷第13頁),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故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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