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周祖民、鄭威莉、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市橋智峰
- 當事人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市橋智峰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邊國鈞律師 羅秀培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殘心流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健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賴以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