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7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朱耀平陳婉玉王唯怡

上訴人
黃志隆(原名黃新倫)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廖黃明珠
訴訟代理人
留揚善
訴訟代理人
留涴慈
訴訟代理人
留麗雅
訴訟代理人
留連鍾
訴訟代理人
倪子軒
訴訟代理人
倪子婷
訴訟代理人
王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訴訟代理人
林王秀雲
訴訟代理人
張毓安
訴訟代理人
王以斌
訴訟代理人
王以祺
訴訟代理人
張子祥
訴訟代理人
張子仁
訴訟代理人
張子芳
訴訟代理人
張毓雯
訴訟代理人
張振賢
訴訟代理人
黃張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張彩雲
訴訟代理人
陳張翠雲
訴訟代理人
陳詹麗玉
訴訟代理人
詹呂賜
訴訟代理人
詹呂銘
訴訟代理人
詹呂仁
訴訟代理人
葉 素
訴訟代理人
江美玲(兼江天瑜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江美慧(兼江天瑜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江美瑶(兼江天瑜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葉春福
訴訟代理人
葉信宏
訴訟代理人
葉麗鳳
被上訴人
林秉男
被上訴人
林秉昭
被上訴人
林世忠
被上訴人
林鑑德
被上訴人
林正勇
被上訴人
林正添
被上訴人
林茂昌
被上訴人
陳明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筑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視同上訴人葉春福、葉信宏、葉麗鳳為視同上訴人陳紅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陳紅緞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宣判後、裁判送達前之114年9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視同上訴人葉春福、葉信宏、葉麗鳳,有陳紅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命葉春福、葉信宏、葉麗鳳為陳紅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怡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75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